產品詳情
長春能效標識
5.5 加施在通風機上的標識應當符合本規(guī)則第 2 條的規(guī)定,圖案、
文字和顏色不得進行更改。標識規(guī)格可在本規(guī)則第 2.1 條規(guī)定的基
礎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產品包裝物、說明書、網絡交易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以及廣
告宣傳中使用的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紙質版可以單色印
刷,標識中的文字應當清晰可辨。
5.7 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在目錄發(fā)布 30 日后出廠
的產品應當使用包含能效“領跑者”信息的標識。
6 標識的備案
6.1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按 GB 19761 的現行有效版本所規(guī)定的產
品分類范圍中的產品規(guī)格型號逐一備案。同一范圍,效率 ηr或機組
效率 ηe相同的產品在備案時可不再提交檢測報告。
6.2 生產者應當于出廠前、進口商應當于進口前向授權機構申請備
案,向授權機構提交《通風機能源效率標識備案表》(見附件 3),
以及《辦法》所規(guī)定的相關備案材料,并同時在“中國能效標識網”
上填寫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6.3 產品標識內容和備案信息發(fā)生變化時,應當向授權機構重新備
案。
6.4 授權機構應當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
標識的備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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