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chǎn)品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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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產(chǎn)品用途 1 、 用于混凝土和鋼筋凝土構筑物的拆遷。 2 、用于各種花崗巖、大理石等名貴石材的切割、整形; 3、 用于 城市大型混凝土基礎拆除,水利、橋墩、隧道等靜態(tài)破碎施工的工程。保留部分的巖石和混凝土完整性和結構強度要求不能受到任何損害的破碎拆除 4、 用于 不適宜使用爆破施工的條件下,需要拆除的混凝土工程、巖石工程。 5、 用于 普通巖石的破碎和松動,大尺寸豎井,邊坡開挖處理工程 6 、用于機關學校、公共場所及住宅旁的破碎施工。禁止出現(xiàn)點燃明火的庫房、危險品倉庫的破碎拆除施工;;不允許和不適宜出現(xiàn)強烈震動的破碎施工,如建筑物保留拆除、邊坡險情處理、不允許和不適宜出現(xiàn)巨大聲響和噪聲的破碎施工;如城市深夜的破碎施工等。
3.在藥劑灌入鉆孔到巖石或混凝土開裂前,不可將面部直接近距離面對已裝藥的鉆孔。藥劑灌裝完成后,蓋上麻袋或草席,遠離裝灌點。觀察裂隙發(fā)展情況時應更加小心。此外施工現(xiàn)場應專門備好清水和毛巾,沖孔時如藥劑進入眼內和皮膚上,應立即用清水沖洗。情況嚴重者立即送醫(yī)院清洗治療。 4.在破碎工程施工中需要改變和控制反應時間,必須依照本廠規(guī)定加入本廠生產(chǎn)或提供的抑制劑和促發(fā)劑,并按我們的要求配制使用,嚴禁擅自在本產(chǎn)品中加入其他任何化學物品,否則,由此引起的任何事故和任何意外與本廠無關。 5.剛鉆完孔和剛沖孔的鉆孔,孔壁溫度較高,應確定溫度正常符合要求并清洗干凈后才能繼續(xù)裝藥。 6.本產(chǎn)品運輸和存放中應防潮。開封后請立即使用。如一次未使用完,應立即緊扎袋口,需用時再開封。 7.嚴禁將本產(chǎn)品加水后裝入小孔容器內(如直口玻璃杯、啤酒瓶等),否則非常危險。 8.包裝20公斤每件,塑料袋破裂漏出的粉末不能使用;塑料袋內粉末出袋6小時后不能使用.
藥劑(卷)反應時間過快易發(fā)生沖孔傷人事故,同時也影響施工效果,增加了施工成本。為防止事故,除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外,還可用我廠專配的延緩反應時間的抑制劑。抑制劑放入浸泡藥劑(卷)的拌和水中。加入量為拌合水的0.5% — 6%。溫度越高,加入量越多,反之則少。冬季氣溫較低,藥劑反應時間會相應延長,給施工帶來不便,一般解決辦法是加入促發(fā)劑和提高拌和水溫度。促發(fā)劑加入過多,也會降低藥劑膨脹力。拌和水溫可根據(jù)實際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可超過50℃,(否則可能太快沖孔)。反應時間一般控制在15--30分鐘較好,條件較好的施工現(xiàn)場和熟練運用過我廠產(chǎn)品的用戶,可根據(jù)實際情況縮短反應時間,以利于施工。 六.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1.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xiàn)場。 2.使用我廠產(chǎn)品必須配戴防護眼鏡(防塵防沖擊型PVC護目鏡)。施工人員未戴防護眼鏡操作屬安全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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