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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商品條碼表示的代碼和組織機構代碼是有區(qū)別的。二者的概念和應用范疇是不同的。商品條碼主要用于對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及物流單元的標識,是全球通用的并且是唯一的商品標識。組織機構代碼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機構賦予的一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標識。代碼證書上的條碼用于標識一個機構,而商品條碼是用來標識商品的。所以,企業(yè)不能將表示組織機構代碼的條碼印刷到商品包裝上代替商品條碼使用。
問:我單位是商品條碼系統(tǒng)成員,我們的條碼證書和相應的商品條碼可以轉讓他人使用嗎?
答:不可以?!渡唐窏l碼管理辦法》規(guī)定:系統(tǒng)成員對其條碼證書、商品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享有專用權。但必須指出,系統(tǒng)成員對條碼證書、商品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只享有專用權而不是所有權,所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條碼證書和相應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系統(tǒng)成員轉讓條碼證書和相應商品條碼的,有關部門將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30000元罰款;對受讓方要處以30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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