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6日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對于在中國境內(nèi)為社會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原告已提供其商標馳名的基本證據(jù),或者被告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予以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審判庭負責人解釋說,不同的馳名商標的馳名程度是有差別的,有些“超級”馳名商標可能達到了家喻戶曉、眾所周知的程度,對于這些眾所周知的商標,不應再要求進行繁瑣的舉證,應當有限度地引入司法認知,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責任。因此司法解釋第八條作出了相應規(guī)定。
這位負責人說,馳名商標是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的法律要件事實,一般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對其主張的商標馳名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但是,考慮到認定馳名商標的舉證一般較為復雜,對于曾被認定過的馳名商標等特殊情形,從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出發(fā),司法解釋針對實踐中反映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減輕舉證責任等特殊規(guī)定,依法加強馳名商標保護。